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提出申请: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危险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活动; 9)生产的产品属于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范围内。
二、办理材料
1)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通过1)加盖公章;2)窗口申请的,需同时提交原件核对 ;3)通过网上申请的纸质材料由核查组现场核对原件。
1)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通过窗口申请的,需同时提交原件核对; 3)通过网上申请的纸质材料由企业领取证书时带原件至窗口核对原件。
1)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通过窗口申请的,需同时提供电子文件; 3)通过网上申请的纸质材料由企业领取证书时带原件至窗口。
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交验原件,包含正、副本及明细。
委托办理的要提供。
)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通过窗口申请的,需同时提交原件核对; 3)通过网上申请的纸质材料由企业领取证书时带原件至窗口核对原件。
委托办理的要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录网上办事大厅 http://wsbs.jieyang.gov.cn/wsdt/service?deptID=007026510&zone=jy&pid=0000 申请
2)受理: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并制作相应文书送达申请人:1)对符合受理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附送达回证签收;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附送达回证签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附送达回证签收。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且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受理后,市级发证产品委托市审查服务中心安排实地核查。市审查服务中心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5)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市审查服务中心上报市质监局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抽样原则抽封样品,填写《生产许可证抽样单》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7)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审查服务中心书面上报市质监局质量科,并由市质监局质量科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8)市质监局质量科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市质监局质量科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 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 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提交的申请,经审查,实施机关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全部内容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2)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且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受理后,市级发证产品委托市审查服务中心安排实地核查。市审查服务中心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5)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市审查服务中心上报市质监局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抽样原则抽封样品,填写《生产许可证抽样单》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7)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审查服务中心书面上报市质监局质量科,并由市质监局质量科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8)市质监局质量科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市质监局质量科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 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 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揭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6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揭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 详见附件--(表格)
《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
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等有关规定,取消电焊条、验配眼镜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项目,电力整流器、电力调度通讯设备、化妆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由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本次取消和调整后,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继续对人造板等62类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现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
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
第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
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
第六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
第六十八条 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负责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