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附计划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目录
如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需要提供。
材料清晰,需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或提供合法的林木良种来源证明材料(林木良种证的适宜推广区域必须是广东范围或具有广东省林木品种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出具申请的良种适宜我省地区推广的证明)
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申请人签名。
如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需要提供
材料清晰
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
材料清晰,只从事经营的不需提供生产用地相关材料。若使用农田作苗圃生产用地的,该用途证明材料需注明可以用于种植林木种苗。
材料清晰,只从事籽粒经营的不需要提供生产类的设施、设备材料和照片,只从事苗木生产经营的不需要提供加工、储藏相关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技术水平说明三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合同的需提交用人证明。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2.科员受理;3.科长审查;4.分管领导审核;5.上报省厅核发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文锋中路9号。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山市三水区农林渔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2015年)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