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有更新补种实施方案或者代为补种协议; (2)具有合格的采伐作业现场控制的安全保障措施; (3)申请事项属澄海区(国道324线至下埔小桥)范围内。

二、办理材料

如实填写表内相关信息

①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②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③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④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更新补种方案或者代为补种协议

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澄海分厅区公路局窗口进行网上申报(http://sp.st.gov.cn),在线填写申请表,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或在窗口提交材料。

2.受理

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或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的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3.审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澄海区公路局将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检查(具体包括:是否违反许可规定;是否超越许可范围、期限监督)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汕头市澄海区公共服务中心公路局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此事项涉及缴费,申请人需先缴费后,持缴费凭证到汕头市澄海区公共服务中心公路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林木采伐许可证》,证件有效期施工期限。获得许可后方可实施,超过有效期,需重新申报。 属于一次性有效的路政许可,不予延续路政许可有效期。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澄海区公路局将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检查(具体包括:是否违反许可规定;是否超越许可范围、期限监督)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请被许可人做好监督检查配合。

6.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网上办理流程图见图2。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到汕头市澄海区公共服务中心公路局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个工作日内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或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澄海区公路局将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检查(具体包括:是否违反许可规定;是否超越许可范围、期限监督)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汕头市澄海区公共服务中心公路局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此事项涉及缴费,申请人需先缴费后,持缴费凭证到汕头市澄海区公共服务中心公路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林木采伐许可证》,证件有效期施工期限。获得许可后方可实施,超过有效期,需重新申报。 属于一次性有效的路政许可,不予延续路政许可有效期。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澄海区公路局将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检查(具体包括:是否违反许可规定;是否超越许可范围、期限监督)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请被许可人做好监督检查配合。

6.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窗口办理流程图见图1。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澄海区凤新二路凤翔街道东侧楼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澄海区公路局

七、办理费用

全文?各市、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

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粤交路[1998]38号)已经下发执行。根据在执行中反映公路路产赔偿的项目及标准未能包括齐全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增补本文附表所列项目的赔偿标准,其它项目的赔偿标准和办法仍按粤交路[1998]38号文执行。

附:增补公路路产赔偿项目、标准表

全文?各市、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省公路局、省物价检查所:

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公路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制发”的规定,1992年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订的《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标准》(粤交公[1992]261号)已实施多年,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汽车台班费、机械使用费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管理的需要,有些新的项目和标准也需列补。为了贯彻《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我们重新制订了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处理公路路产损坏赔偿,由公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收取的路产赔偿费由公路管理部门或交由公路经营单位用于被损坏的路产修复。

二、 损坏公路路产赔偿金额,按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和与之相对应的赔偿标准计赔。

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由公路路政和公路养护部门共同确定。如损坏路产当事人对损坏程度有异议,可向其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要求复议。

三、 因建设施工需要挖掘公路和,工程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修复后,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验收。不修复的,应按本赔偿标准的相应项目标准计赔。

四、 本赔偿标准为赔偿最高限额。各市(地级市)交通、财政、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赔偿标准内制定符合本市情况的赔偿标准。

五、 本《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原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颁发的粤交公[1992]261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全文?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转报省公路局要求制定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标准的函》(粤交法函〔2004〕500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非国有经营性公路补(赔)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公路用地内建广告设施的收费标准,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二、暂不同意收取超限运输补(赔)偿费,待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再行报批。

三、本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一点?一、免征项目和时间

(一)对《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已明确免征省级收入的23项国家规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详见附件),自2016年4月1日起,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市一并免征其市县级收入;自2016年10月1日起,其他市免征其市县级收入。

(二)对省定1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粤财综[2014]89号文规定免征其中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IC 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劳动合同文本费、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等5 项省定项目省级收入的基础上,从2016年4月1日起,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 市一并免征其市县级收入,同时对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船舶排截过闸费和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等其余6 项省定项目,同步免征其省级及市县级收入;从2016年10月1日起,其他市县也按上述规定实施,全面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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