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办理材料
1.本申请书适用于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4.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缴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5.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6.在选择的类型 □ 中打√。 7.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请勿使用圆珠笔。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州市饶平分厅”网(http://wsbs.raoping.gov.cn/bsdt/index.jspx);
2.注册开通个人账户,查阅事项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及上传电子材料;
3.网上核准通过后打印相关表格;
4.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至饶平县行政服务中心;
5.审核通过后,到饶平县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办理结果或收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饶平县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交饶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自收到申请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后让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更正后予以受理;
3.许可通过后,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饶平县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饶平县城汕汾西路北55号
五、办理时限
3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饶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