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二、办理材料
签名或盖章
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
原件(含单位名称、证号等内容)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遗失的提交。
提供原件,《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损坏的提供。
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
原件备查,无委托则不用提交;申请人可自行用A4纸编写委托书,亦可参照范本填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开发(高新)、清城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1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复审意见。
4.决定。审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补发登记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远经济开发区、清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各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清远经济开发区、清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各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1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复审意见。
4.决定。审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补发《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补发登记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远经济开发区、清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或各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龙塘镇政府5楼
五、办理时限
3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2016年)
第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禁止伪造、变造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和编号。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