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不得损害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 2)不得作为工厂、医院、煤气站、饮食业等对文物建筑会造成损害的用途和作为歌舞厅、桑拿浴室等危害文物安全及其环境风貌不协调的用途使用; 3)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申报-业务受理-业务承办-业务审核-业务批准-业务办结
窗口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仲恺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宣教文卫办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填写申请办理《申请书》。
第二步:区宣教文卫办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材料符合条件要求的,出具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要求的退回。
第三步,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仲恺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宣教文卫办申领相关批复文件。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州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西8号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仲恺高新区宣教文卫办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
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