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可提出申请: 1)有经营河砂业务的营业执照。 2)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 3)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4)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证书齐全。 5)河道采砂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河砂开采权。

二、办理材料

需要原件验证,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

需要原件验证,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

需要原件验证,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

需要原件验证,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

需要原件验证,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

需要原件验证,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

需要原件验证,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河源市源城区服务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河道采砂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区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2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河道采砂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河源市源城区江宝路39号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源城区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2009年)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年)

第九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许可并发放许可证。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和发证手续。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内容包括采砂人名称、采砂范围、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期限、采砂作业工具名称和数量、规模控制及卸砂点等。

个人家庭生活年自用砂量少于五十立方米需到河道可采区采砂的,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但采挖的河砂不得销售经营。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年)

第十一条 河道采砂许可由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河砂开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招标,或者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

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2年)

第二款二、全面实行河砂开采权公开招标

(一)河道采砂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河砂开采权,不得采用直接申请发证方式。

(二)主要河道(指《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河道,下同)年度可采区的河砂开采权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或者由其委托下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

(三)主要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应在地级以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应当遵守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主要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应当实行招标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招标文件参照《广东省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

(五)主要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实行以合理标价中标为原则。河砂开采权招标实行最高和最低限价,招标人可以结合采砂成本、合理利润以及第三方权益影响补偿等相关因素确定合理的限价幅度,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六)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依规探索试行河砂采销分离等新机制、新做法,具体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七)地级以上市所辖其他河道及县(市、区)所辖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可参照主要河道的做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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