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许可申请事项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又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非公路标志的设置不影响交通安全和公路安全; 3)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内,禁止设置与交通安全宣传无关的其他非公路标志; 4)隧道内及隧道口上方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 5)禁止非公路标志与公路标志混设; 6)非公路标志不得利用公路标志杆和行道树挂设; 7)公路标志50米前后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 8)公路路肩以内不得设置商业性广告;确需设置公益性广告和宣传牌的,不得干扰公路标志的正常使用和影响行车视距; 9)非公路标志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 10)非公路标志设置应当与公路环境相协调; 11)公路用地内及公路边沟外缘30米以内的非公路标志设施不得采用反光材料制作,不得安装射灯及其他光源较强的灯光设备; 12)需经规划方可准予设置广告的区域,按批准的规划位置、规定的结构形式(高速公路两侧只可设置T型结构广告设施)予以许可; 13)两侧广告设施的设置高度,其外缘滴水线至公路路肩外缘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该广告设施的净高度。 14)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已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 15)申请人已与许可机关签订了行政合同。 16)许可事项涉及公路赔(补)偿的,申请人已与养护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商定了赔(补)偿数量和路产修复方式,并签定了公路赔(补)偿合同。
二、办理材料
如实填写申请表内的所有信息。
①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②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③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④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由广告公司承担设计的小型非公路标志可提交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包括设置位置平面图、标志立面图、支架结构图、总体设计效果图及有关说明。
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围蔽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等内容。
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尾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9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査意见,将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交通运输部门作出审查决定。市交通运输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申请书(加盖主管部门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专项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到窗口办理事项,工作人员基本信息核对、申报资料预审核等;材料齐全予以受理(3个工作日)。审查:组织工作人员实地审查(勘察),并对实地审查(勘察)情况、申报资料等进行审核(7个工作日)。决定:对申办事项决定是否同意(7个工作日)批准结果:印发初步审查意见,并送达申请人(4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尾市城区红海大道汕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14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