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十六条。 2.《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七条。 3.《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十五、二十一、二十五条。 4.《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05年粤府令第98号)。 5.《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
二、办理材料
提供
提供
提供
提供
提供
提供相关资料
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校验原件,原件归还申请人。
按范本认真填写,字迹清晰,如不懂,向工作人员咨询。
按要求填写,字迹清晰。
按要求填写,字迹清晰。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佛冈县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提供实体材料,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相关证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农业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相关证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佛冈县综合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冈县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严格控制捕捞渔船的数量和功率。新造、改造、进口、购置渔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手续。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十一条 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域、滩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后,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领取养殖证,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注册登记后,发给养殖证。养殖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需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二十五条 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领渔业捕捞许可证。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十七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生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鱼礁建设和人工鱼礁礁体以及礁区的保护管理。 人工鱼礁的建设实行规划论证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单位和个人可以投资兴建准生态型、开放型人工鱼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