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进行登记;
b) 渔业船舶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c) 渔业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境外登记的渔业船舶,未终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d)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e)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f) 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
g) 省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渔业船舶管理实际确定省级以下登记机关的登记权限和船籍港名称,并对外公告。
数量限制
0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形式审查——纸质审查——决定
流程图
四、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市农委综合受理窗口
五、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农委
七、办理费用
是否收费
此项无需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年修正)第五条
文章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网(http://zwfw.t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