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提出申请: (船舶所持证件必须合法、安全出海具备基本条件,签订出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责任书。) 1.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 2.内地经营江海运输的个体所有的船舶,按协议到沿海地区从事运输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持有关船舶、船员等有效证件,到其协议从事运输的沿海县(市)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

二、办理材料

填写资料(单位或村委加盖公章)

五寸照片显示船名号

身份证或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方协议

船舶来源合法

复印件清晰完整(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沿海边防派出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提交申请材料,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决定人根据审查结果在1个工作日内签发决定。不予通过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准予通过的,出具《出海船舶户口簿》;

5.办结: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东海大道陆丰市国土资源局一楼

五、办理时限

2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陆丰市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

第四条 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发给有关证书的其他小型沿海船舶,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内地经营江海运输的个体所有的船舶,按协议到沿海地区从事运输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持有关船舶、船员等有效证件,到其协议从事运输的沿海县(市)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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