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合法;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合格符合规有关规定的; (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已办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二、办理材料

必须是申请拖拉机登记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购买或转让的凭证

拖拉机出厂合格证明

必须买保险

登记的拖拉机必须经过安全技术检验,并有合格证明

登记单位统一的申请表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农机安全监理站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当场和1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充告知书》;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农机监理站领证窗口。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农机安全监理站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当场和1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充告知书》;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农机监理站领证窗口。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阳山县阳城镇韩愈路行政服务中心1楼大厅

五、办理时限

2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阳山县科技和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

第三十三条 拖拉机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检验1次。拖拉机所有人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行驶证、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拖拉机,对涉及拖拉机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农机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在拖拉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记录,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

拖拉机涉及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农机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四条 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机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

第二条 第二条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登记业务。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登记申请的受理、拖拉机检验等具体工作。

《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

第三条 第三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受理拖拉机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将拖拉机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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