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澄海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含建筑节能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经审核合格。 (9)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建设单位已开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二、办理材料

按规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报送原件,《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申请表》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汕头市建筑工程施工准备通知书》或《施工任务书》

报送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校核后退还。

报送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校核后退还。

报送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校核后退还。

仅报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报送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校核后退还。

须报送原件。

报送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校核后退还。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只需报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省外施工、监理企业提供“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网页打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报送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校核后退还。

须报送原件。

报送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校核后退还。

报送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校核后退还

报送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校核后退还。

报送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校核后退还。

报送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校核后退还。

银行开户证明报送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校核后退还;其他报送材料原件。

报送复印件,提交原件验核,且复印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澄海分厅(网址:http://sp.st.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1)区住建局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预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可向区住建局办事大厅窗口提交表1或表2所列纸质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

(2)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纸质申请后,符合受理要求的,窗口当场受理,由窗口出具《受理回执》;没有被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申请材料接收回执》,自接收申报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受理机关应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若2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视为已受理。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审批审查。申请人应持表1或表2要求的申报材料,或根据实施机关出具的《补正材料告知书》等做好配合工作的相关准备。

4.获取办理结果

由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建设单位(申请人)的经办委托人持《受理回执》和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须注明被委托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市住建局办事大厅窗口领取相关证件或决定文书。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汕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下属职能部门,将采取现场督查或资料核查的方式,对被许可人的施工及其他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窗口办理流程

申报前准备:

1、建设单位向区住建局办事大厅窗口提交下列资料后,办事窗口出具《汕头市建筑工程施工准备通知书》:(1)《汕头市建筑工程施工准备申请表》、(2)发改部门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审批表复印件。

2、根据《汕头市建筑工程施工准备通知书》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规定缴交“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费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保证措施核查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建设单位与城档馆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建设单位将申办项目施工许可相关信息录入“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录入完成后应打印“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含“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表)。

(施工许可证变更无需办理“申报前准备”手续)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取号:申请人在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向窗口提交表1或表2所列材料。

2.受理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申请后,符合受理要求的,窗口当场受理,由窗口出具《受理回执》;

没有被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申请材料接收回执》。自接收申报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受理机关应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若2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视为已受理。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审批审查。申请人应持表1或表2要求的申报材料,或根据实施机关出具的《补正材料告知书》等做好配合工作的相关准备。

4、获取办理结果

由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建设单位(申请人)的经办委托人持《受理回执》和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须注明被委托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市住建局办事大厅窗口领取相关证件或决定文书。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汕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下属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采取现场检查或资料核查的方式,对被许可人的施工及其他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澄海区凤翔街道秀水路凤翔街道办事处东侧澄海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澄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 详见附件--(表格)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发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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