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县级以上政府或其部门审批的项目。 2)使用林地符合林地保护规划。

二、办理材料

一式四份,比例尺1:10000(报国家审核的一式五份,比例尺1:5000)。

申请人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或批准的文本复印件。

涉及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林地需提供。

区级、市级林业局提出审查意见。

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由区林业局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查验,出具查验报告表。

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通知》(财税〔2015〕122号)标准缴纳。

建设单位法人身份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

可在国家林业局网站下载

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需提供

临时占用林地需提供

与该申请使用地块一致的林权证。无林权证的,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横琴分厅(http://wsbs.hengqin.gov.cn/index.jsp,个人事项,部门服务,珠海市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进行网上申请;

2、预受理,审查是否符合受理基本条件。;

3、受理,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4、审查:经审查通过的,核发同意许可或证书。

5、审查环节结束后,本次流程结束,办结。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获取办理结果: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做出审批结果后,窗口通知申请人窗口领取。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横琴新区宝兴路189号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2017年)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 全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2017年)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 全文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7年)

第五条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2017年)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2006年粤府令第106号)(2017年)

第355项 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2017年)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2017年)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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