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 (1)持有齐全有效的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2)持有渔政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文件; (3)变更船舶抵押合同,应交验抵押权登记证书。
二、办理材料
1.船名变更的,提交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2.更新改造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3.渔业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变更证明文件; 4.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提交抵押合同及补充协议和抵押权登记证书;船舶租赁合同变更的,提交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和租赁登记证书; 5.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提交共有协议和共有各方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无。
需核对原件,需在有效期内;渔业船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共有的,应当提交共有协议复印件。
申请表填写的内容应与船检证书等相关提交材料内容一致。
国籍证书需在有效期内。
核对原件,证书需在有效期内。
需将变更情况载入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提交初审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无法当场更正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
(3)初审。渔政科负责人审核材料,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副支队长审核。
(4)审核。副支队长根据渔政科负责人意见审核材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支队长审定。
(5)审定。支队长根据审核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或不批准。
(6)领取。渔政科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或领取《不予以批准通知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在广东省渔政总队汕尾支队1楼办事大厅提交初审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无法当场更正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
(3)初审。渔政科负责人审核材料,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副支队长审核。
(4)审核。副支队长根据渔政科负责人意见审核材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支队长审定。
(5)审定。支队长根据审核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或不批准。
(6)领取。渔政科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或领取《不予以批准通知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尾市城区红海大道汕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
省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渔业船舶管理实际确定省级以下登记机关的登记权限和船籍港名称,并对外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