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办理材料
据实填报。
依技术类型而定,真实且在有效期内。
有效期内,真实。
需核实原件交复印件,真实有效期内。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清城区、高新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清城区农业局渔业股215室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9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到清城区农业局渔业股215室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清城区农业局渔业股215室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9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到清城区农业局渔业股215室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清城区行政文化中心大楼215室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过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五条 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十七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生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