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防雷装置设计已通过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施工单位和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未超出资质等级范围;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施工记录完整,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符合《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和其他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安装的防雷产品与设计报审阶段一致,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防雷装置经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具有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检测符合设计要求;经过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现场验收。
二、办理材料
无需申请人提供,由气象局通过政务共享信息核验
原件(验)
原件1份(收)
原件1份(收)
复印件1份(收)
原件1份(收)
复印件1份(收) 1名注册建造师,1名电工操作证、1名焊工操作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网址:http://wsbs.sz.gov.cn/shenzhen/home)或深圳市气象局官网(http://www.szmb.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电子版《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电子版《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材料补正通知》。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向行政服务大厅气象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邮寄方式送达,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
(3)委托
气象主管机构委托检测机构进行防雷装置竣工检测,检测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进行整改或补充资料。气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现场查验,出具《现场查验确认书》。
(4)审查
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现场防雷装置进行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5)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的,决定人作出予以许可决定,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决定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6)领取结果
申请人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气象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邮寄方式送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气象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资料至窗口。
(2)受理
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材料补正通知》。申请人根据补正通知内容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委托、现场查验
气象主管部门委托检测机构进行防雷装置竣工检测,检测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进行整改或补充资料。气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现场查验,出具《现场查验确认书》。
(4)审查
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现场防雷装置进行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5)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的,决定人作出予以许可决定,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决定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6)领取结果
申请人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气象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邮寄方式送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基本建设类综合窗口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气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第378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2016年)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