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2)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3)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经营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4)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含有应当经过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项目,因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不得再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应当自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5)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未到登记机关完成设立或变更登记的,规定的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有正当理由,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有效期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须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申请书并签名盖章。
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 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惠东县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登记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登记部门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领取办理结果;不予通过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方可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登记部门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核准登记通知书》;不予通过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惠东县平山人民路30号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第十条 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不得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