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 2)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符合内地有关港澳人员的就业规定,由内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 3)执业范围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

二、办理材料

无。

验原件,交复印件。

附贴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验原件,交复印件 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验原件,交复印件 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验原件,交复印件 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验原件,交复印件 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验原件,交复印件。

无 退休人员患病或行动不便的,可由本人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办。

验原件,交复印件 委托邀请或聘用单位办理的需提交。

验原件,交复印件 委托邀请或聘用单位办理的需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河源分厅”( http://wsbs.heyuan.gov.cn/portal/index.action)提出申请,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2.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校验,2个工作日之内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电子版《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网上申报。预受理后,申请人通过自行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纸质材料。受理人员接收纸质材料,与网上电子材料核对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人员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查,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决定人员在审查环节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办理情况。

4.文书人员根据决定制作结果文书(证书),1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书制作,网上办理信息更新,以及文书送达。

5.申请人根据短息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结果,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取得相关文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人员校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申请材料可当场更正的,申请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人员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查,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决定人员在审查环节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

4.文书人员根据审批决定制作文书(证书),1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书制作,办理结果告知,以及文书送达。

5.申请人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取得相关文书(证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河源市源城区红星路205号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河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 详见附件--(表格)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符合内地有关港澳人员的就业规定,由内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

第六条 港澳医师申请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

(二)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三)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

(五)港澳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

(六)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七)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八)内地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医师签订的协议书;

(九)内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四)、(五)、(六)、(七)项的内容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三条 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的医疗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准予其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一)医疗机构和港澳医师解除聘用关系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三)在考核周期内因考核不合格,被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并在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吊销《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

(五)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七)受刑事处罚的;

(八)被公安机关取消内地居留资格的;

(九)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港澳医师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情形而被注销执业注册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在内地短期行医。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七条 港澳医师可以自行办理或者书面委托内地的聘用医疗机构代其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五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港澳医师申请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执业范围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五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台湾医师申请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执业范围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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