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3)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5)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6)种畜禽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二、办理材料

防疫技术人员学历、职业资格证明,提供材料真实齐全。 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提供材料真实齐全

提供材料真实齐全,查看实物

提供材料真实齐全,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提供材料真实齐全

提供材料真实齐全

填报内容真实,齐全;格式统一。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市五华县分厅,注册开通账户后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者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或《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11个工作日内审查人员分别依次对材料及现场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组织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考核验收,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4.决定。审核审查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公共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公共服务中心1号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者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或《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11个工作日内审查人员分别依次对书面材料及现场进行审查。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组织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考核验收,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4.决定。审核审查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公共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华兴北路81号

五、办理时限

1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五华县畜牧兽医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2012年)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全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全文)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

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

第二十八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

第二十九条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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