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二、办理材料
详见《《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 申请登记为个人经营的,提交经营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 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方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市端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网上预审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端州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批准文件,核发《营业执照》;不予通过的,出具《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端州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按规范提交申请材料。2、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收取申请材料,出具《收取登记申请材料凭据》,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7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7个工作日。4、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并核发营业执照,申请人自登记机关通知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领取营业执照的,视为撤回登记申请。不准予许可的,出具《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肇庆市端州区蓓蕾南路6号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肇庆市工商局端州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