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的企业或个人必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 (1)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2)动物隔离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场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3)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4)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5)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二、办理材料
需加盖公章。
符合法定形式,注明与原件相符。
符合法定形式,注明与原件相符。
需有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符合法定形式,注明与原件相符。
符合法定形式,注明与原件相符。
防疫技术人员学历、职业资格证明等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揭阳市榕城分厅” (http://www.rcbs.gov.cn/)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2、受理
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申请通知后,依据受理审核量化表对申请人网上所上传的电子材料进行核验并作出受理决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网上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网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在收到《受理回执》后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面交或快递至榕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纸质申请材料后,将纸质申请材料与网上电子材料对应核验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纸质申请材料转交区农业和水利局。
3、审查
区农业和水利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经书面检查符合要求后,审查人员向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等特殊审查期限通知并约定时间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符合要求后,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决定人审批。
4、审批决定
审批人员(决定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拟办意见做出审批决定。证件制作人员依据许可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印发相关文书并送达区政务服务中心。
5、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榕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在榕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本事项申请,按照申请材料目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榕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据受理审核量化表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并作出受理决定。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榕城区农业和水利局。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
区农业和水利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经书面检查符合要求后,审查人员向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等特殊审查期限通知并约定时间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符合要求后,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决定人审批。
4、审批决定
审批人员(决定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拟办意见做出审批决定。证件制作人员依据许可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印发相关文书并送达区政务服务中心。
5、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榕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榕城区政务中心大厅二楼38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4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揭阳市榕城区农业和水利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2012年)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全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
第二十九条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