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出申请: 1)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 2)在中国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3年且纳税记录良好; 外籍人员在粤已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3)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外国人; 对广东省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广东省科技创新主管部门和广东省自贸办认可企业聘雇并担保的行业高级专业外籍人才,以及广东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雇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可以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加注“人才”),工作满3年后,经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并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 4)(1)、(2)、(3)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5)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且每年在中国居留时间不少于9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6)未满18周岁的外籍未婚子女投靠中国内地父母的 7)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居留时间不少于9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二、办理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需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
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字迹工整、清晰,黑色墨水笔填写,一式三份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需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需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需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需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需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需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者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
注册开通个人账户,查阅事项提出申请。
上传电子材料提交确认。材料不全,退回补充材料。
部门审核电子材料(180个工作日)。
审批不通过,通知申请人。
审批通过,核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人按约定方式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证件。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提出申请。
市公安局3个月内完成调查工作。符合条件,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审核。不符合条件,退回材料,不予批准。
省公安厅2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审批。如不符合条件,代公安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公安部一个月内审批并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申请人按约定方式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证件。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中山市东区兴中道26号中山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
五、办理时限
18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中山市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全文条款?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公安部《关于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收费立项和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4]22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4]3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和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在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时收取申请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人1500元,在核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时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300元。
各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和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对已在中国取得永久居留资格或者由于《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按每证300元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按每证600元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4]32号)的有关规定,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八、法律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2004年公安部、外交部令第74号)(199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2004年公安部、外交部令第74号)(1995年)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2004年公安部、外交部令第74号)(1995年)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或者十年。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五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外国人, 发给有效期为十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条 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四十七条 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