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⑴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⑵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⑶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⑷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二、办理材料

真实填写

真实合法,并提交复印件

真实合法,理由充足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市信宜分厅(http://wsbs.maoming.gov.cn/portal/index.action?areacode=440983),填报申请材料,网上核准后打印申请表格,交主管税务机关,现场领取许可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各区县级行政服务中心国税办税窗口或各区县级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1)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纳税人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其他证明材料,并向纳税人发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受理后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有疑问的,需要进行实地调查。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申请变更定额提供的相关证据,调整其原核定的应纳税额。

4.送达。

根据核准的定额情况,制作并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给纳税人。对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的,还需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

5.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信宜市东镇街道迎宾大道中路信宜市国家税务局一楼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信宜市国家税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1年)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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