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场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3)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配置机动消毒设备;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4)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二、办理材料
字迹清晰,申请人签名
提供
提供
提供
提供
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佛冈县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提供实体材料,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相关证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农业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相关证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佛冈县综合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冈县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订)(2017年)
第二十条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2012年)
国函(2012)177号 附件2:国务院同意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4项)第23项: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二十九条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