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因经营利用、娱乐等需要建立野生动物固定狩猎场所;2)野生动物资源现状清楚,种群数量稳定,可适当利用;3)自然和社区条件等适宜开展猎捕活动,并具备猎枪弹具保存条件;4)狩猎场所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野生动物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能承担野生动物猎捕管理,资源调查、巡护、监测等任务;5)不属于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候鸟重要繁殖地、候鸟重要越冬地、候鸟重要迁徙停歇地、城镇及郊区、农业作业区、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工矿区、油田、军事禁区、机场周围10公里以内、国道、铁路和大江大河两侧各5公里以内、国境线内侧50公里等需要保护自然环境或维护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地区。
二、办理材料
非格式文本,加盖申请人公章
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如实填写,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预受理(接收材料,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3.受理(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申请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4.承办。
5.审核。
6.审批。
7.办结。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翠景路112号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香洲区城市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199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狞猎者有计划地开展狩猎活动。
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狞猎场所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