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申办需满足以下条件:(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二)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三)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办理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仅高明区要求需要提供。

1.提供开办资金银行存折或缴款单或银行询证函(提供其中1项即可);2.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禅城区只需2份)。

1、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董事会(或理事会)聘书、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2、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禅城区只需2份)。

1、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董事会(或理事会)聘书;2、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禅城区只需2份)。

1.举办者是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包括:身份证、毕业证、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2.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禅城区只需2份)。

1.举办者是法人的(即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应提交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2.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禅城区只需2份)。

1、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2、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禅城区只需2份)。

收原件3份(禅城区只需2份)

1.收复印件3份(禅城区只需2份);2.有筹设的,需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禅城区只需2份)

收原件3份(禅城区只需2份)

1、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⑨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5人以上(奇数)签名、按手印

2、收原件3份(禅城区只需2份)

租用办公用房、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的,必须提交租用合同或协议书及出租方产权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禅城区只需2份)

1、协议书应包括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各自的权利、责任等以及共同商定的其它事项,合作双方签名按手印。

2、教育机构是联合举办的,应当提交;收原件3份(禅城区只需2份)

消防验收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要求提供: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⑤室内装修竣工图纸;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禅城区只需2份)

如有食堂的必须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禅城区只需2份)

1、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证

2、收原件3份(禅城区只需2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禅城区只需1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预收件回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

4.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取证: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申请人在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

2.申请:申请人按顺序号到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取证: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中山路百乐街13号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山市高明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九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佛山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三条 申请设立的民办学校其设置要求依照《佛山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见附表)执行。本设置标准是民办学校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设置标准,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设置标准制定本区的具体要求。民办高等教育学校的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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