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3)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5)学校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 6)租用场所租赁期不少10年; 7)校舍占地面积不少4.5万㎡;生均占地不少于18㎡(寄宿学校不少于20㎡); 8)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办理材料
内容应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等;法人申办学校要盖有法人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签字,公民个人申办学校要署有举办者本人的签名。
含举办者身份证、户口本、派出所证明、学历证明、专业职称证明、法人执照的复印件等。
房产证:属自有、租赁或购买;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房产平面图 。
开办资金数额不少于100万并打印开户行流水单。
合同或协议书要有甲、乙双方签名并盖指模。属于租赁校舍,租赁合同期限要在十年以上并有合法的租赁合同;联合举办学校的要提供合法的联合办校协议书。
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龙门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发现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即时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系统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同意XX学校筹办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发现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同意XX学校筹办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龙门县西林路41号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3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龙门县科技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 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