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提出申请: (1)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2)符合规划条件和相关规划技术规范; (3)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 (4)已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5)新征用地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6)已取得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7)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已经过规划部门审查并与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其它材料一致; (8)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同时提交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9)各项申请文件、材料和图纸等要件完备。
二、办理材料
准确填写申请报告、申报规划许可事项及提交材料清单,加盖建设单位或个人印章。
详细说明申请变更规划许可的事由、变更涉及位置等。
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批表原件。
报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含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过规划部门审查并与报送的其它图纸材料一致;变更的设计图纸加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设计人员注册师执业章;提交的图纸内容和要素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图纸应清晰、全面、详实和完整;技术经济指标必须符合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计算,并逐项填写。
变更的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等)一式四套装订成册(电子文件1份);电子文件须刻录成光盘提供。
须由规划局核准后报送。
建设工程已预(销)售或者抵押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按照规定在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先行停止预(销)售,书面征询全部预(销)售单元买受人和抵押权人的意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濠江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补齐所需材料。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汕头市濠江区发展规划局规划股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汕头市濠江区发展规划局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1)依据《汕头经济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自审查同意之日起一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逾期不申请的,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意见自行失效。申请人应当按照审定的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城市建╱构筑物工程)建设工程实施过程另一个行政许可事项,具体量化表详见该行政许可事项)。
(2)依据《汕头经济区城乡规划条例》,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规划开工前,应当由具有相应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建设(建设工程验线为建设工程实施过程另一个行政许可事项,具体量化表详见该行政许可事项)。
(3)建设工程实施建设过程,依据《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我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查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执法权依法交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的日常巡查工作,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4)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查验竣工测绘图纸和报告,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为建设工程实施过程另一个行政许可事项,具体量化表详见该行政许可事项)。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汕头市濠江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濠江区发展规划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头市濠江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濠江区发展规划局服务窗口自取。
4.监督检查配合
(1)依据《汕头经济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自审查同意之日起一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逾期不申请的,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意见自行失效。申请人应当按照审定的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城市建╱构筑物工程)建设工程实施过程另一个行政许可事项,具体量化表详见该行政许可事项)。
(2)依据《汕头经济区城乡规划条例》,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规划开工前,应当由具有相应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建设(建设工程验线为建设工程实施过程另一个行政许可事项,具体量化表详见该行政许可事项)。
(3)建设工程实施建设过程,依据《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我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查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执法权依法交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的日常巡查工作,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4)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查验竣工测绘图纸和报告,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为建设工程实施过程另一个行政许可事项,具体量化表详见该行政许可事项)。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濠江区磊广大道中国银行正后方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7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濠江区发展规划局
七、办理费用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事项公示十日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评审,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技术规范的,予以审定,不符合的,不予审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按照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技术规范的,申请人依法缴纳有关费用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建设工程依法还应当经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审查或者出具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二条 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选址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
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