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林木所有权没有争议; 2)当年采伐限额安排未满; 3)申请人已完成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 4)采伐方式和更新措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5)申请采伐林木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成熟指标.

二、办理材料

真实、按格式要求填写。

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签名

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签名

采伐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还必须提交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户主)同意的《林木发包方案集体决议书》复印件。

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后申请采伐,由买受方申请并提交合法流转合同复印件;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还必须提供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户主)同意的《林木发包方案集体决议书》复印件。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发生流转,需先到权证管理部门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由承受方凭新的林木权属证书申请采伐。

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队出具。

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须提供,真实、按格式要求填写。企业须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集体单位、企业、个人所有林木采伐,由申请人到当地镇林业站填写《封开县林木采伐申请表》,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不动产权证或林权证(新版)复印件等资料;县属国有林场直接向县林业局林政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审查。各镇林业站(或林政股)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对具备合法权属凭证且不存在山林纠纷的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林业站在申请表上填写相关项目内容并加具审核意见,连同其他申请资料报县林业局林政股;对因没有合法权属凭证、或者存在山林纠纷、或者未完成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的申请,由镇林业站告知理由并退回申请资料。

3.内部审核、采伐指标安排。林政股收到已通过各镇林业站审查并报送的采伐申请后,由林政股进行整理汇总,报相关职能股室审核。经审核没有不适宜采伐情形的申请,分期报林业局采伐审批会审小组上会,由局采伐审批小组会审会议根据上级安排我县的年度采伐限额数量及申请采伐地的实际情况作出采伐指标安排。对各职能股室内部审核中认为存在不适宜采伐情形的申请,由县林业局作出书面答复并退回申请资料;对因采伐限额数量限制未能在申请当年12月20日前获得采伐指标安排的申请,由县林业局在12月20日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退回申请资料。

4.采伐设计。对安排了采伐指标的申请由林政股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聘请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队进行具体的伐区调查设计,由设计队出具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5.审查、验证、公示。由申请人向县林业局林政股补充提交伐区设计文件和权证原件。经审查伐区设计符合相关标准和法定形式、权证验证无误的,由林政股制作《林木采伐伐前审批公示表》,委托采伐区所在地林业站在本站和村委公开栏张贴“林木采伐公示“,公示期七天。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调查设计不符合相关技术规程、或权证验证存疑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补充或更正。申请人不能提供全部有效材料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县林业局作出书面答复并退回申请资料。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采伐林木权属提出争议意见的,由县林业局中止申请并书面答复、退回申请资料。

6.受理、资料上传。公示期满,未收到对公示采伐林木权属提出争议、或提出合法反对采伐意见的,由申请人带齐全部申请资料到伐区所在地镇行政服务中心或县行政服务中心前台申报,镇或县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后出具回执并将申请资料上传到行政服务中心系统平台。

7.审批、发证、告知。林业局林政股在收到系统平台转报件后5个工作日内报请县林业局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后由林政股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广东省林木采伐告知书》,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前台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和采伐告知书。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集体单位、企业、个人所有林木采伐,由申请人到当地镇林业站填写《封开县林木采伐申请表》,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不动产权证或林权证(新版)复印件等资料;县属国有林场直接向县林业局林政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审查。各镇林业站(或林政股)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对具备合法权属凭证且不存在山林纠纷的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林业站在申请表上填写相关项目内容并加具审核意见,连同其他申请资料报县林业局林政股;对因没有合法权属凭证、或者存在山林纠纷、或者未完成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的申请,由镇林业站告知理由并退回申请资料。

3.内部审核、采伐指标安排。林政股收到已通过各镇林业站审查并报送的采伐申请后,由林政股进行整理汇总,报相关职能股室审核。经审核没有不适宜采伐情形的申请,分期报林业局采伐审批会审小组上会,由局采伐审批小组会审会议根据上级安排我县的年度采伐限额数量及申请采伐地的实际情况作出采伐指标安排。对各职能股室内部审核中认为存在不适宜采伐情形的申请,由县林业局作出书面答复并退回申请资料;对因采伐限额数量限制未能在申请当年12月20日前获得采伐指标安排的申请,由县林业局在12月20日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退回申请资料。

4.采伐设计。对安排了采伐指标的申请由林政股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聘请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队进行具体的伐区调查设计,由设计队出具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5.审查、验证、公示。由申请人向县林业局林政股补充提交伐区设计文件和权证原件。经审查伐区设计符合相关标准和法定形式、权证验证无误的,由林政股制作《林木采伐伐前审批公示表》,委托采伐区所在地林业站在本站和村委公开栏张贴“林木采伐公示“,公示期七天。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调查设计不符合相关技术规程、或权证验证存疑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补充或更正。申请人不能提供全部有效材料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县林业局作出书面答复并退回申请资料。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采伐林木权属提出争议意见的,由县林业局中止申请并书面答复、退回申请资料。

6.受理、资料上传。公示期满,未收到对公示采伐林木权属提出争议、或提出合法反对采伐意见的,由申请人带齐全部申请资料到伐区所在地镇行政服务中心或县行政服务中心前台申报,镇或县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后出具回执并将申请资料上传到行政服务中心系统平台。

7.审批、发证、告知。林业局林政股在收到系统平台转报件后5个工作日内报请县林业局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后由林政股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广东省林木采伐告知书》,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前台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和采伐告知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封开县江口镇县府旁行政服务中心(和富花园二楼)

五、办理时限

2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封开县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

第三十一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

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

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必须成立林木采伐审批小组,严格审核采伐申请者提交的有关文件,在接到采伐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研究批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在《林木采伐申请表》上注明不予发证的理由,及时通知采伐申请者。有争议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行政交界地的林木采伐,在接到采伐申请时,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派员到现场调查核实,确认权属无争议后,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火烧迹地的林木,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森林、林木的所有者向当地有发证权限的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取《林木采伐申请表》,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林地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要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造林更新设计书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要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采伐申请文件; (三)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还必须提供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或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二)伐区调查设计内容违反有关伐区调查设计规程规定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四)申请采伐未取得有审批权限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的征占用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 (五)林木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 (六)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验收不合格的; (七)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和更新验收不合格的。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森林采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森林采伐管理工作。 省属国有林场的森林采伐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八条 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以编制采伐限额单位为单位制定。市级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于上一年10月底前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逐级下达执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各地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为年度生产木材的最大限量,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分解下达时,不得突破。 木材生产计划指标的年度执行期与林木采伐的年度一致,即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跨年度使用。 因特殊情况需增加木材生产计划指标的,在不突破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前提下,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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