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二、办理材料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加盖公章,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竣工图章

填写完整

第(二)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于消防验收范围的建设工程,是指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竣工验收人员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第(八)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产品供货证明等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 预约。无

2) 取号。1.申请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由系统自动生成业务办理流水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无需取号。2.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或部门自建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的,大厅咨询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3) 申请接收。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2.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或部门自建服务大厅服务窗口提出的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4) 登记。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的申请,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2.申请人在高州市公安消防大队服务窗口提出的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5) 申请编号。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2.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或部门自建服务大厅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经办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6) 收件凭证。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申请提交成功即由系统自动生成《收件回执》(行政许可生成《受理回执》)。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2.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或部门自建服务大厅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经办人员在受理系统进行申请签收登记后,对符合接收(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接收(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收件的原因,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

2.受理

1) 受理审核。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经办人员2个工作日内在受理系统接件签收,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的意见。2.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窗口提出的申请,经办人员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受理。”的意见,并将纸质材料电子化上传到受理系统。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受理”的意见。

2) 补正材料。1.对不符合受理要求需补正材料的,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2.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 受理决定。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经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收件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接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 审查方式确定。 申请正式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实施机关向申请人出具实地核查、检验检疫、检测、鉴定、考评、考试、专家评审、听证等特殊审查告知书。

5) 收件转办。经办人作出受理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转送至负责市公安消防大队林业科,受理系统申请编号连同受理意见、审查方式确定自动转送下一个经办人。

以上文书可上网查阅,申请人将收到相关短信通知。申请人索取书面文书的,应提前告知,可前往办证大厅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3.作出决定

1) 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的20个工作日之内批准。。

2) 决定公开。 无。

3) 证件制作。 无。

4) 证件送达。 无。

5) 归档。 对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实行分类归档。按月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归档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归档要求按本局有关规定进行。 。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 预约。无

2) 取号。1.申请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由系统自动生成业务办理流水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无需取号。2.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或部门自建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的,大厅咨询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3) 申请接收。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2.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或部门自建服务大厅服务窗口提出的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4) 登记。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的申请,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2.申请人在高州市公安消防大队服务窗口提出的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5) 申请编号。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2.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或部门自建服务大厅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经办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6) 收件凭证。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申请提交成功即由系统自动生成《收件回执》(行政许可生成《受理回执》)。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2.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或部门自建服务大厅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经办人员在受理系统进行申请签收登记后,对符合接收(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接收(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收件的原因,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

2.受理

1) 受理审核。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经办人员2个工作日内在受理系统接件签收,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的意见。2.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窗口提出的申请,经办人员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受理。”的意见,并将纸质材料电子化上传到受理系统。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受理”的意见。

2) 补正材料。1.对不符合受理要求需补正材料的,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2.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 受理决定。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经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收件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接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 审查方式确定。 申请正式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实施机关向申请人出具实地核查、检验检疫、检测、鉴定、考评、考试、专家评审、听证等特殊审查告知书。

5) 收件转办。经办人作出受理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转送至负责市公安消防大队林业科,受理系统申请编号连同受理意见、审查方式确定自动转送下一个经办人。

以上文书可上网查阅,申请人将收到相关短信通知。申请人索取书面文书的,应提前告知,可前往办证大厅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3.作出决定

1) 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的20个工作日之内批准。。

2) 决定公开。 无。

3) 证件制作。 无。

4) 证件送达。 无。

5) 归档。 对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实行分类归档。按月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归档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归档要求按本局有关规定进行。 。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高州市挂榜路188号高州市公共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高州市公安消防大队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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