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a)属于具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但并未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 b)由内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 申请条件依据: a)《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2008年)第2条、第4条、第5条、第20条;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形式审查——纸质审查——决定

四、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家堡融合路681号,宝策大厦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滨海新区审批局

七、办理费用

是否收费

此项无需收费

八、法律依据

《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1998年)第47条

文章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网(http://bhxqzwfw.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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