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符合申请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定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二、办理材料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2、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已进行清算的,“申请人声明”栏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因公司合并或分立未进行清算的,“申请人声明”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破产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的,“申请人声明”栏由破产管理人签署。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1、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1、人民法院裁判公司破产、解散的,提交裁判文书;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3、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提交相关行政机关决定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 2、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4、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不提交本项材料。 5、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本项材料。 6、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且合并、分立协议规定无需清算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1、提交的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备案或确认。2、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不提交本项材料。3、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且合并、分立协议规定无需清算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1、本项材料提交的是清算组成员的《备案通知书》。2、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3、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且合并、分立协议规定无需清算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应包括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1、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3、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且合并、分立协议规定无需清算的,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4、2017年12月3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登记注册大厅(网址:http://wsnj.gdgs.gov.cn/aicnet/main.jsp)提出申请。

2.初审。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直接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工商窗口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应当1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后,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出具收到材料的凭据,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7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准予登记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和核发《营业执照》,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签领《营业执照》及登记通知书。不予登记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5、申请人自登记机关通知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领取营业执照的,视为撤回登记申请。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二路60号

五、办理时限

3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阳江市工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5年)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6年)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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