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任职于深圳市范围内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
二、办理材料
1.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http://www.sztb.gov.cn)或者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http://wsbs.sz.gov.cn/shenzhen/project/)上免费下载。 2.按要求填写,并加盖任职单位公章。
1.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2.非法人代表办理的,还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办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报考人员有效的身份证明,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市分厅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窗口提出申请,根据提示准备申请材料,自愿选择到窗口提交或选择邮寄申请材料。
(1)接收受理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预审,根据申请人的选择要求申请人邮寄申请材料或者到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承诺按照申请材料清单到现场提交或邮寄申请材料的,予以预受理,出具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者未承诺按照申请材料清单提交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许可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做出书面审查结论,并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考试。
4.决定
批准人员根据考试成绩后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和《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深圳市市直部门市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布吉行政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装卸管理人员资质认可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向深圳市市直部门市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布吉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许可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组织安排考试,考试合格的,形成审查意见报决定人审批。
4.决定
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制作《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不予通过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罗湖区翠山路2号
五、办理时限
19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1995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制定。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9号)(199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从业条件,取得相应种类的《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见附件),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第十七条(1995年)
第十七条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应当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设施设备;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1995年)
第73条 子项“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