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封开县境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 3)具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和范围; 4)完善的保密设施和制度。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的公开。实施机关应在网站、办理大局公开受理范围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本事项所涉及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应在网站、办理大局公开并可下载、获取。
2)申请接收。实施机关应接收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的本事项的申请。
3)登记。受理人在接收到申请后,应登记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接收时间。
4)申请编号。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申请,实施机关网站在完成申请材料登记后自动生成一个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受理人通过网上接收申请,系统自动进行登记,并自动生成收件凭证。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实施机关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人通过书面提出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告知申请人需符合申请的法定形式。
2、 受理
1) 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 补正材料。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要求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没有收到补正材料通知的,即为申请已被受理。
3、审查
县国土资源局对申请人申报的行政事项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
4、决定
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局领导结合提出的初审意见以及上报的相关文件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证件制作和送达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自取或邮寄相应证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的公开。实施机关应在网站、办理大局公开受理范围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本事项所涉及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应在网站、办理大局公开并可下载、获取。
2)申请接收。实施机关应接收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的本事项的申请。
3)登记。受理人在接收到申请后,应登记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接收时间。
4)申请编号。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申请,实施机关网站在完成申请材料登记后自动生成一个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受理人通过网上接收申请,系统自动进行登记,并自动生成收件凭证。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实施机关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人通过书面提出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告知申请人需符合申请的法定形式。
2、 受理
1) 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 补正材料。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要求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没有收到补正材料通知的,即为申请已被受理。
3、审查
县国土资源局对申请人申报的行政事项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
4、决定
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局领导结合提出的初审意见以及上报的相关文件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证件制作和送达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自取或邮寄相应证件。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封开县江口镇县府旁行政服务中心(和富花园二楼)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封开县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八条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提供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一)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二)本行政区域内的1:1万、1:5000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三)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四)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五)属国家测绘局审批范围,但是已经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六)其他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六条 提供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
(一)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1:1万、1:5000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四)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五)属国家测绘局审批范围,但是已经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
(六)其他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若干规定(1983年)
第八条 向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须履行审批手续。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在地方的流动单位,送国家测绘局审批;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单位(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常驻地方单位),送所在省、市、自治区测绘局(处)审批。
为确保我国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各送审单位应事先征得总参谋部或当地大军区同意后,再报国家测绘部门审批。送审报告要写明国家批准合作和交流项目的名称,批准文号(附批文的复印件)、拟提供测绘资料的品种、范围、数量和经过技术处理后的测绘资料(一式二份),一并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八条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
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