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具有重建环卫设施的方案; (2)有临时性过渡措施; (3)能满足实际使用需要。
二、办理材料
填写清晰,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
查核原件,收复印件
查核原件,收复印件
原件
原件
查核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五华分厅,下载表格填写,并上传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出《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勘查。受理后,五华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之内组织股室和相关下属单位进行现场勘查,作出勘查意见。
4.审查。五华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5.审批。五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发出《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办理《迁移、拆除、关闭城市环卫设施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
6.领取结果。在1个工作日内工作人员完成证书制作,电话通知申请人到五华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公用事业管理股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可在五华县城市综合管理局网上下载或到五华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公用事业管理股领取申请表,填写好申请表后携带相关纸质材料,到五华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公用事业管理股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出《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勘查。受理后,五华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之内组织股室和相关下属单位进行现场勘查,作出勘查意见。
4.审查。五华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5.审批。五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发出《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办理《迁移、拆除、关闭城市环卫设施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
6.领取结果。在1个工作日内工作人员完成证书制作,电话通知申请人到五华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公用事业管理股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五华县水寨镇华一东路12号城市综合管理局五楼
五、办理时限
1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五华县城市综合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2年)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实行先建后拆的原则,费用由拆除单位承担。关闭的垃圾处理场限期恢复植被。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6年)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必须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正)(1996年)
第四十四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