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符合经批准的四会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2)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3)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满足该许可证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要求; 4)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图和规划验收测量成果与报送规划部门及相关审批部门的材料一致; 5)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 ? ?

二、办理材料

收取原件

收取原件(办理完结后退还)

收取原件

收取原件

收取原件盖公司及出图章

收取原件

收取复印件(核对原件)

收取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四会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四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电子核算、公示,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退档通知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电子核算、公示,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退档通知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四会市东城街道广场北路五馆首层

五、办理时限

3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四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

第三十三条 33.4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 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进行整体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行为。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竣工图和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原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建设工程符合有关许可要求,符合规划条件,且项目用地范围内周边环境建设符合相关标准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肇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建设工程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放《肇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不予房地产权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得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建设工程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竣工验收资料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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