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提出申请: 依法应当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19号修订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19号修订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第二十二条
二、办理材料
按表格要求填写
加盖部门专用章
加盖专用章
加盖专用章
加盖专用章
加盖专用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窗口递交纸质材料并收到《建设工程消验收受理凭证》后,当天登陆“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陆丰分厅”网站;查阅申报事项提出申请、填写申请材料、提交确认,网上自动生成受理编号;
2.受理:窗口受理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在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接收网上材料,予以受理,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予受理凭证》;
3.分工。受理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办部门负责人一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等工作分配给主责承办人、协办人。
4.审查:受理后,审核人员根据建设工程性质、类别,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在1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勘察、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综合评定、技术复核,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5.由窗口在广东消防网站上统一公告结果;
6.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原则上由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其中《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场所及其所在的建设工程和第十四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须由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消防验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①受理审核 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审查材料,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系统受理;②受理决定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凭证》;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当场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予受理凭证》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3.分工:受理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办部门负责人一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等工作分配给主责承办人、协办人;
4.书面审查:受理后不符合要求需补正材料的,自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视为正式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未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要求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书面审查后,进行实地核查及现场测试,实施机关制作《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设施测试结果汇总》,拟定法律文书,办理时限十个工作日;
5.技术复核。消防验收主责承办人在消防验收个案综合评定及拟定法律文书之后,将相关验收资料呈交技术复核人进行技术复核,需要进行集体会审的工程,实施机关制作《集体会审记录表》办理时限三个工作日;
6.作出决定: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7.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原则上由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其中《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场所及其所在的建设工程和第十四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须由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消防验收。】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东海大道陆丰市国土资源局一楼
五、办理时限
14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陆丰市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