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属于依法注册登记的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持有有效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需要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性质、经营地址等。

二、办理材料

需盖章

提供原件

提供原件校验,需盖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开平市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许可送达回执》或《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不予通过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当场向申请单位出具《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单位出具《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许可材料接收凭证》;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并出具《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许可送达回执》或《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不予通过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开平市长沙东兴大道爱民路2号

五、办理时限

7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1999年)

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版)(2012年)

第十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事行政部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按照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省直单位、中央和省外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在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在本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在征得原审批机关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版)(2012年)

第十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需要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经营业务范围以及停业、终止等,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许可证视为无效。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1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版)(2000年)

第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5年4月30日修订)(2015年)

第八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全国性社团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人事部审批。中央在地方所属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许可制度,并在行政机关网站公布审批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名录等信息。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1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版)(2000年)

第二十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机构负责人、经营地址,应在变更前向原审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职业介绍许可证视为无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职业介绍机构提交的变更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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