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申办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二、办理材料
需填写完整,字迹工整、清晰,内容真实与其它提交材料一致。
验原件,收复印件。包括: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投入资金的比例情况、权益分配、争议解决办法等。如合作办学的需提供。
验原件,收复印件。同意进行筹设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内容需包括:申办者基本情况、拟办教育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验原件,收复印件。
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要求。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开办资金不少于3万元。
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小区配套的提供产权移交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属租赁的须提供;租赁有效期5年以上。
验原件,收复印件。《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结论需B级以上。
验原件,收复印件。
需规范出图,标注拟举办场所的尺寸、使用规划和消防通道等。
验原件,收复印件。要求合并整理,每个人的顺序为《聘任合同》、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资格证明、职称证明、健康证明;人员顺序与《茂名市茂南区学前教育机构申报审批表》“拟聘任教职工情况表”中的顺序一致。
验原件,收复印件。如使用校车需提供。
需包括: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处置各类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等。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茂南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制作《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自行向教育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含现场核查),在42个工作日内(含设立前公示5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窗口人员通知申办人到茂南区公共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照部门内部审批流程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批;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即制作《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及《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并退回材料。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含现场核查),在42个工作日内(含设立前公示5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窗口人员通知申办人到茂南区公共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茂南区金城路168号茂南区公共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5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茂南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 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