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 (2)调运凡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签名,加盖申请人公章。
《产地检疫合格证》由当地林业检疫机构出具;《除害处理合格证》由除害处理机构出具。
出入境检疫机关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
原调出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核查原件收复印件。
调往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
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提供文件证明。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预受理(接收材料,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3.受理(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申请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4.承办。
5.审核。
6.审批。
7.办结。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翠景路112号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香洲区城市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令 第4号)(2017年)
第十五条 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提出。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粤府令第64号)(2017年)
第十六条 调运出省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货主应按调入省的检疫要求,向我省的省植检机构报检,凭省植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出。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2017年)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