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2) 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 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有关科室及房屋的平面布局图纸、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的管理制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的管理职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的管理规程。

二、办理材料

由申请单位填写并盖单位公章

由申请单位填写并盖单位公章

1、复印材料均须由申请单位签署“与原件相符”,审核人签名、填写日期及加盖单位公章;2、提交复印件时,需出示原件。

新办不需要提供

填写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新办或新增服务项目时提交

填写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新办或新增服务项目时提交

填写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新办或新增服务项目时提交。

填写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新办或新增服务项目时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宣教文卫办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州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西8号

五、办理时限

2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仲恺高新区宣教文卫办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1998年)

第五条第(三)项 (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人工授精技术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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