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科研单位和军工单位等单位周边的建设项目;2、出入境口岸、邮件处理场所、电信枢纽等建设项目;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办理材料

如建设项目涉及安全防范整改,需提交《国家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方案》,不涉及整改则无需提交.(原件盖章)

纸质A4纸,原件盖章。

纸质A4纸,原件盖章。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纸质A4纸,原件盖章。

纸质A4纸,原件盖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佛山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市国家安全局审查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在6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证》和《准予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领取《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证》和《准予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申请人在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

2.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4.审查:受理后,市国家安全局审查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在6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证》和《准予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5. 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领取《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证》和《准予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

五、办理时限

1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山市国家安全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一)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证》;(二)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通过采取国家安全防范措施仍然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但通过采取国家安全防范措施可以消除安全隐患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书面向申请人提出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使用等方面的安全防范要求,由申请人制定国家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方案。申请人落实国家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方案后,可重新向国家安全机关提出申请。

《广东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条 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申请人应当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选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审批申请表;(二)建设项目投资性质、使用功能、周边地理环境的说明文件;(三)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四)建筑红线外半径500米1:2000地形图或者1:500总平面图;(五)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广东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条 省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国家安全管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国家安全管理工作。

《广东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五条 下列项目属于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一)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重点科研单位和军工单位的周边建设项目;(二)出入境口岸、邮件和快件处理场所、电信枢纽等建设项目;(三)依法应当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广东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2014年)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对下列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安全规定进行审查:(一)选址和用途;(二)智能化集成系统和境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计方案;(三)其他应当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内容。

《广东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国家安全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建设项目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征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需要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年)

第五十九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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