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符合以下条件可提出申请: 1)提供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检测机构出具的水源水质监测报告和卫生学评价合格报告,其中以地表水为水源的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要求,以地下水为水源的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T/T14848)要求; 2)提供当地取水口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的综合评价合格资料; 3)饮用水供水单位选址、设计、功能分区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卫生设施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 4)能够提供所使用的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的有效卫生安全证明材料。
二、办理材料
内容填写完整、清晰,由申请单位填写并盖单位公章
验原件,交复印件
验原件,交复印件
验原件,交复印件
验原件,交复印件
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单位出具的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封开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县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卫生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县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封开县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卫生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封开县江口镇县府旁行政服务中心(和富花园二楼)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封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
第八条 供水单位机关报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
第八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