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方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属于历史建筑的范围。
二、办理材料
A4复印,加盖公章
A4复印,加盖公章
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含保护方案说明书、效果图、总平面图、建筑方案图等设计方案文本及电子文件
A4复印,加盖公章
A4复印,加盖公章
A4复印,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尾市陆河分厅”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事或不预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根据审查结果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送达:将办理结果通过网上窗口、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上门自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陆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资料,提出申请;
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事或不预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根据审查结果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送达:将办理结果通过网上窗口、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上门自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陆河县城政务服务中心(实验中学旁)
五、办理时限
14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陆河县住建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4号)(2008年)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