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 2)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章程; 3)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4)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不违背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 5)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二、办理材料
1.本表请用蓝、黑色墨水钢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 2.本表内容请用中文填写,英文名用英文填写,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3.本表填写一式三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网上申请,上传材料;2.县民宗局网上预受理;3.原件需3个工作日内邮寄或送达县民宗局核对;4.县民宗局受理审核,到现场核查(5个工作日,或依现场情况定时限);5.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决定;6.作出准予许可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权(2个工作日);8.送达申请人;公示行政许可决定(2个工作日)。
窗口办理流程
(一)1.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递交上申请材料;2.窗口办事员预受理(即时);3.窗口办事员初审,材料不齐全的,(即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材料齐全的,通知县民宗局来取申请材料或直接将材料交到县民宗局(当天);4.3天内申请人到县民宗局递交原件核对;5.县民宗局受理审核,到现场核查(5个工作日,或依现场情况定时限);6.决定,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决定;7.作出准予许可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权(2个工作日);8.送达申请人;公示行政许可决定(2个工作日)。
(二)1.申请。申请人直接到民宗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当场退回,更正后再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同意成立XXX宗教团体的初步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民宗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县行政服务中心大楼10楼
五、办理时限
3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南瑶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0年)
第九条 成立宗教团体,应当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宗教团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事项,应当经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
第三条 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应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天主教教区须经该教区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备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
第六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附件第47条 全省性宗教团体和天主教区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核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