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1、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依法登记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目前仍然维持该状况; 3、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出具收养登记证明: 1、当事人办理过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补领时的收养状况因解除收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当事人死亡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收养登记证,可由收养登记机关出具收养登记证明; 2、收养登记证明不作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现在收养状况的证明。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第一步:当事人到西青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607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件、证明材料。第二步:登记员接收、审查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当事人共同填写询问笔录签名并按指纹,当事人分别填写登记申请书签名并按指纹,当事人核对审查处理表无误后签名并按指纹;初审未通过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第三步:登记员复审报批通过,制作颁发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收养登记证明。
四、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五、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西青区民政局
七、办理费用
是否收费
此项无需收费
八、法律依据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
文章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网(http://xqqzwfw.t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