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一式一份,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个体户经营者签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

一式一份,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个体户经营者签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

一式一份,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个体户经营者签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

一式一份,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个体户经营者签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

原件备查,复印件签名或盖章。 *个体户经营者签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

原件备查,复印件签名或盖章。 *个体户经营者签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

原件备查,复印件签名或盖章。 *个体户经营者签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

原件备查,复印件签名或盖章。 *超过10人,可直接提供《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统计表》原件(签名或盖章)。 *个体户经营者签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

原件签名或盖章。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 *内容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餐饮企业还应提交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非注册为企业性质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和中小型餐馆、糕点店、饮品店、小餐饮可不提交。

原件备查,复印件盖章。 *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小餐饮除外,食品销售经营者除外。

原件备查,复印件由被委托人签名。 *无委托则不提交。

原件签名及盖章。 *个体户经营者签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 *无委托则不提交。

原件备查,复印件签名或盖章。 *个体户经营者签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 *销售散装熟食、散装酒的提供。

复印件签名或盖章。 *个体户经营者签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 *销售散装熟食、散装酒的需提供。

原件备查,复印件签名或盖章。 *个体户经营者签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需提供。

原件签名及盖章。 *个体户经营者签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需提供。

原件签名及盖章。 *个体户经营者签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 *网络食品销售商提供,并自其入网之日起30日内将其网址、IP地址以及有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公示方法等信息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原件备查,复印件签名或盖章。 *个体户经营者签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需提供。

原件签名及盖章。 *个体户经营者签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 *办理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供。

原件签名及盖章。 *个体户经营者签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 *办理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供。

原件备查,复印件签名或盖章。 *个体户经营者签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 *办理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供。

原件备查,复印件签名或盖章。 *个体户经营者签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 *对外承包的单位食堂需提供。

复印件签名或盖章。 *个体户经营者签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 *对外承包的单位食堂提供。

原件签名及盖章。 *个体户经营者签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提交下属食品经营门店名单、地址、联系方式等备案。

原件签名及盖章。*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和餐饮管理企业等食品经营管理单位提交承包管理的单位食堂名单、地址、联系方式等备案。 *个体户经营者签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

复印件签名或盖章。 *个体户经营者签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 *办理甜品站需提供。

原件签名及盖章。 *个体户经营者签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 *办理凉茶店《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供。

复印件签名或盖章。 *个体户经营者签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 *通过集中采购现场分装销售的凉茶店,应提供加工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新丰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

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乐新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进行材料初审,出具《申请收到材料凭据》。

2.受理

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新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新丰县丰城街道群英路11号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新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3年)

全文条款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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