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①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②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③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④有必要的资金;⑤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二、办理材料

提交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提交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提交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提交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提交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申请事项明确、真实准确

填写清晰、准确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向民宗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许可文书上报上级民宗部门审批;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民宗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民宗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许可文书上报上级民宗部门审批;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民宗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英德市金子山大道市政府行政中心主楼712

五、办理时限

3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英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

第十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

第十四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寺观教堂的审批程序办理,并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0年1月22日修订)(2010年)

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和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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