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业务情形1 : 新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符合申请条件。1.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其中属于已设立企业的,近三年应当未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农、林、牧、渔类企业; 2)经济鉴证类企业; 3)已取得资质证书或前置审批许可的其他类社会中介机构; 4)中央企业直接投资设立或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5)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出资额占50%以上的企业; 6)省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主管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2.注册资本不受限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近三年中一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 2)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级农业龙头企业; 3)持有驰(著)名商标; 4)经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鉴定,开发的新产品属填补国内或者省内空白; 5)省政府批准设立; 6)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 7)省政府另有规定。 8)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 业务情形2 : 已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符合申请条件。1)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2)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其中属于已设立企业的,近三年应当未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农、林、牧、渔类企业; 2.经济鉴证类企业; 3.已取得资质证书或前置审批许可的其他类社会中介机构; 4.中央企业直接投资设立或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5.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出资额占50%以上的企业; 6.省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主管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3)注册资本不受限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近三年中一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 2.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级农业龙头企业; 3.持有驰(著)名商标; 4.经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鉴定,开发的新产品属填补国内或者省内空白; 5.省政府批准设立; 6.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 7.省政府另有规定。 业务情形3 : 企业集团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符合申请条件。1)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6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2)科技型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3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的。 业务情形4 : 新设立企业或企业集团冠市名称预先核准 1.予以批准的条件: 注册资本达100万元或以上。 业务情形5: 已设立企业或企业集团冠市名称预先核准 1.予以批准的条件: 注册资本达100万元或以上。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应当使用A4型纸复印清晰、清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应当使用A4型纸复印清晰、清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应当使用A4型纸复印清晰、清楚。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陆网上办事大厅,填写业务表单及上传电子材料。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5日内电话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5日内电话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天内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英德市英城金子山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3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英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条 企业名称属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冠省名登记。(一)冠以“广东”或使用“广东”而不冠行政区划名称的;(二)省行政区划名称与其他行政区划名称连用的;(三)已冠省名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或参股公司的名称冠企业集团名称的;(四)企业分支机构在其隶属企业名称后使用“广东”字样的。

广东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团公司,可冠省名: (一)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6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 (二)科技型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3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的。

广东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设立企业或新设立企业,可冠省名: (一)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 (二)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农、林、牧、渔类企业; 2.经济鉴证类企业; 3.已取得资质证书或前置审批许可的其他类社会中介机构; 4.中央企业直接投资设立或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5.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出资额占50%以上的企业; 6.省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主管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已设立企业近三年应当未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注册资本不受限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近三年中一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 2.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级农业龙头企业; 3.持有驰(著)名商标; 4.经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鉴定,开发的新产品属填补国内或者省内空白; 5.省政府批准设立; 6.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 7.省政府另有规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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